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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我們很多中小企業發展都有自己遇到過收款時對方會說“先開發票後付款”這種學習情況,硬要先付款後開發票的話又擔心中國影響進行合作,若先開發票後付款又擔心因為對方到時耍賴,究竟該怎麼辦呢?

發票是付款的證明,但基於業務聯系的普遍信任,“先發票後付款”的商業習慣無處不在,這種習慣與風險並存,因此,pci dss certification 為了避免遇到真正的“老家夥”,我們應該做好風險規避措施,防范誠信交易進入訴訟對抗,甚至在處於不利地位的訴訟中。 發票管理有章可循,開具發票最好符合相關規定。

發票是付款憑證

在正常的商業交易中,賣方應把貨物交付給買方,買方應在收到貨物後立即或在約定時間內向賣方結算貨款。根據發票管理的相關規定,賣方只有在付款後才開具發票,發票是付款的憑證。付款人收到發票,說明收款人確實收到了相應的款項。

二、“先開發票後付款”是商業銀行交易行為習慣

在一些行業和領域,“先發票後付款”已被商家接受,並已成為一種廣泛存在的商業交易習慣。

在付款之前開發票的主要情況如下:

1.買方要求財務部門看到發票後才支付貨款,從而要求賣方先開具發票,業務員憑發票從財務部門收到貨款後再支付給賣方;

2、買方可以通知賣方結賬,賣方便將全額發票送至買方,買方企業工作研究人員卻只先支付系統部分貨款,或者發展要求賣方次日來取款,或者以銀行通過暫時我們不能及時辦理等種種理由推拖。

在這種情況下,有好的意圖,有壞的意圖,有好的意圖變成壞的意圖。

“先開發票後付款”存在法律風險

在基於信任的“先開發票後付款”溝通中,往往缺乏相應的專項書面協議或其他補充材料來證明買方未付款。當賣方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貨款時,雙方最基本的信任喪失殆盡,善意交易變成了訴訟對抗。此時,如果買方用付款發票證明已經支付了貨款,賣方將處於不利的訴訟局面。

然而,買方卻遲遲不予付款,無奈之下,賣方將買方告上法庭。法庭上,買方稱拒絕付款的理由之一便是一個賣方已向其出具相關發票,說明企業全部貨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發票管理即為付款業務憑證,而賣方又不能向法院可以提交交易雙方在結算工作方式有特別對於約定的證據,也不能充分證明我們買方確實未曾付清款項。最後,法院最終只會依法行政判決駁回了賣方的訴訟服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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